佛光大学 国际暨两岸事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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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外交部函转驻印尼代表处修正来台就读大学学生签证者语文能力标准事,详如说明,请查照。

主 旨: 有关外交部函转驻印尼代表处修正来台就读大学学生签证者语文能力标准事,详如说明,请查照。 
说 明:    
  一、 依外交部领事事务局108年4月23日领二字第1085308434号函办理;本部108年3月29日台教文(五)字第1080047417号书函计达。 
  二、 驻印尼代表处将原所订外国学生拟来台就读大学申请签证者语文能力标准之实施日期,自原定108学年第1学期(108年9月入学者)延后至108学年第2学期(109年2月入学者),另亦放宽学生得择一检附中文或英文语文能力证明作为采认标准。 
  三、 检附驻印尼代表处修订之语文能力采认标准公告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