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光大學 國際暨兩岸事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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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外交部函轉駐印尼代表處修正來臺就讀大學學生簽證者語文能力標準事,詳如說明,請查照。

主 旨: 有關外交部函轉駐印尼代表處修正來臺就讀大學學生簽證者語文能力標準事,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    
  一、 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08年4月23日領二字第1085308434號函辦理;本部108年3月29日臺教文(五)字第1080047417號書函計達。 
  二、 駐印尼代表處將原所訂外國學生擬來臺就讀大學申請簽證者語文能力標準之實施日期,自原定108學年第1學期(108年9月入學者)延後至108學年第2學期(109年2月入學者),另亦放寬學生得擇一檢附中文或英文語文能力證明作為採認標準。 
  三、 檢附駐印尼代表處修訂之語文能力採認標準公告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