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光大学 国际暨两岸事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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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从事就业服务法解释令

转知侨委会

​ 主 旨: 有关劳动部检送「外国人从事就业服务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资格及审查标准」第6条第1项、第36条第5款及第39条第4款之规定解释令各1份,内涉侨生毕业留台求职规定之变更,检附该部来函及附件供参,请查照并协助宣导周知贵校侨生。 
  说 明: 依据劳动部110年8月18日劳动发管字第11005116392号、第1100511697号暨第11005117182号函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