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知教育部公告各公私立大专校院
主 旨: 重申境外生工读应遵循事项,并请贵校确实要求行政单位及教学单位落实并配合办理,请查照。
说 明:
一、 为保障境外生学习权益,本部业于108年4月3日以台教高通字第1080040122号函知贵校有关学校招收一般境外生实习与工读规范,并请学校检核执行情形。
二、 惟依本部近日查核结果,仍有学校发生境外生工读违法情事,爰本部再次重申境外生工读应遵循事项,请贵校公告周知全校人员并确实配合办理,另鼓励境外学生善加利用NISA专线,妥善维护学生权益(请参阅附件新闻稿)。如有违规情形并经本部查证属实,除将停止招收境外生,扣减学校奖补助及招收一般生名额外,情节重大者将列专案辅导学校,并追究学校相关人员责任。
三、 境外生来台事由为就学,应从事与其许可目的相符之活动,而非受僱来台工作,因此其校外实习不得与工读混淆,学校不得以实习课程为名义,要求学生或依学生要求安排从事工读,并应遵守下列办理原则:
(一)「学校与厂商的实习契约」与「学生个人与厂商的工读契约」必须明确区隔。
(二)「学生个人与厂商的工读契约」为学生个人与厂商签订之契约,需尊重学生自主工作意愿,学校不得以实习课程之名要求学生从事工读,也不得将工读事项订定于实习契约,而应另订工读契约。
(三)境外生工读应依就业服务法申请工作许可,其工作时间除寒暑假外,每周至多20小时。
(四)学校、实习机构或工读机构均不得扣留学生护照,且实习津贴或学生个人工读薪资应由实习机构或工读机构直接拨付学生,不得将实习津贴或工读薪资代扣学费、杂费及代办费等费用后,再核发予学生。
(五)学校基于对境外生之辅导责任,应关心其工读情形并提供必要协助,但严禁涉及强制学生工读;若学校协助提供学生工读资讯,则应充分掌握学生与厂商签订之工读契约内容及实际工读情形。为避免附件违法情事再次发生,请各校立即针对境外生工读,透过辅导方式确实向学生关心了解是否遭遇上开第(三)点超时工读及第(四)点遭扣留护照或代扣费用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