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 有關駐印尼代表處及駐泗水辦事處明訂申請來臺就學簽證者財力證明標準事,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
一、 依據外交部109年1月8日外授領二字第1085332256號函辦理。
二、 為確保來臺就學學生財力無虞,駐印尼代表處更新申請來臺就學簽證者財力證明標準,明訂須檢附至少6個月內經常性5,000美元之財力,且其來源除可來自父母親外,亦可提供足資採認之獎學金證明,倘為其他親屬資助,則以所持戶籍謄本所列且得證明其親屬關係者為原則。
三、 檢附駐印尼代表處申請赴臺留學居留簽證應備文件表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