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內政部
主旨:「就業金卡與就業PASS卡及創業家簽證規費收費標準」第 3條、第5條條文,業經本部於112年6月29日以台內移字第 11209116451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條文,請至行 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 /egFront)下載,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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