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移民署 公告:
自107年12月5日起,港澳學生畢業後,於居留效期屆滿前,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延期,
經許可者,其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之有效期間,自原居留效期屆滿之翌日起延期6個月;
延期屆滿前,有必要者,得再申請延長1次,總延長居留期間最長為1年,俾利渠等在臺覓職。
*延期申請須知,請詳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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