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在校成績優異學生赴海外企業、機構實習,全面擴展國內具發展潛力年輕學子參與國際交流與合作活動之機會,以期培養具有國際視野及實務經驗之專業人才。
二、計畫說明:
- 學海築夢:運用國際合作計畫管道,選送學生赴國外非新南向國家之企業、機構進行職場實習(不包括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由薦送學校自行安排實習機構及規劃實習領域,充實實習課程,落實學用合一,加強職涯生活輔導。
- 新南向學海築夢:選送學生赴新南向國家(印尼、越南、寮國、汶萊、泰國、緬甸、菲律賓、柬埔寨、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尼泊爾、不丹、斯里蘭卡、紐西蘭及澳洲等十八國。)具發展潛力之企業、機構進行職場實習,以培育國內學生更加瞭解各該國文化之生活方式與背景,有助未來深耕與各該國關係及合作發展。申請新南向學海築夢,各校最多薦送10個計畫案。
- 由計畫主持人提出申請,計畫主持人應為本校之專任教師,得聘共同主持人一名,共同主持人應為本校專任或兼任教師。
- 選送生:
-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提出申請時須於本校就讀至少一學期以上,不包括在職專班生。
- 學海築夢及新南向學海築夢,得遴選他校學生參與計畫,赴國外企業、機構實習。
- 參與學生應通過各計畫主持人訂定之專業及語言能力條件。
- 出國進行專業實習期間應保有本校學籍(未休學或畢業),實習結束後,應返回本校報到。違反規定者,本校將追償全數補助款,並繳回教育部。
- 選送學生不得同時申請教育部學海飛颺或學海惜珠計畫補助經費。(同一申請人,同一教育階段,以補助一次為限。)
- 不得同時領取中華民國政府提供之其他出國補助。
- 請各提案計畫主持人詳細填列申請書,於每年(上學期)9月1日/(下學期)3月1日17:00以前將申請資料繳交至國際暨兩岸事務處,逾時恕不受理。
- 各系提出之計畫案,本處將由國際長擔任召集人,召集會議複審。
- 每一個專業實習計畫案,以規劃於單一國家實習為限。
- 選送生於國外實習機構實習期間,不得少於30日(不包括來回途程交通時日)。但赴印尼實習者,於國外實習機構實習期間,不得少於25日(不包括來回途程交通時日)。
- 選送生在國外實習未達30天,印尼實習未達25天者,不得領取補助款。已領取者,應全數償還。本校將依規定追償已領補助款,並繳還教育部。
- 學海築夢每一個實習計畫案,實際補助金額由本校自訂;新南向學海築夢每一個實習計畫案,實際補助金額由教育部核定。每人補助額度,至少應包括一張國際來回經濟艙機票款,並以一次為限,另得包括生活費,其中新南向學海築夢至多二個月之生活補助費。選送生生活費以教育部「公費留學生請領公費項目及支給數額一覽表」年支生活費為基準。
- 每個計畫案應選送三名以上學生出國實習,倘未達三名,不予補助計畫主持人國際來回經濟艙機票款及生活費等項目;其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之補助,以一人為限,生活費最多不超過14日,並以計畫期程結束前為限。計畫主持人之生活費編列標準,係以「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為準。
- 每位選送生獲補助金額,應包括教育部補助款及本校提出之配合款。
- 計畫主持人應親洽國外實習機構,不得藉助或委託仲介公司辦理。
- 計畫主持人應取得國外實習機構同意本校選送學生赴該機構實習同意書或合作契約書影本及薦送學校聲明書(需註明計畫並未藉助或委託仲介公司辦理,且執行內容涉及實習待遇、實習時數、簽證種類、保險範圍及期間,確實符合當地國實習相關法規及當地國境內實習勞動條件,如有不符合或違法之處,將喪失補助資格)。
- 計畫主持人與選送生出國前須簽署本校相關行政契約書;相關赴國外實習及返國所涉之權利義務,依契約書內容及相關規定辦理。
- 受教育部學海系列計畫補助者,同一申請人,同一教育階段,以補助一次為限。但不同補助類型計畫名額及經費有剩餘時,本校得選送學生至不同補助類型計畫,不在此限。
- 獲此計畫補助經費出國之選送生,不得同時領取我國政府提供之其他出國補助。
- 獲補助計畫主持人應於選送生出國實習二星期前,至本計畫資訊網登錄參與國外實習團員基本資料。
- 選送生及計畫主持人於出國實習計畫期程結束後二星期內,應上傳問卷調查表及一千字心得(成果)報告,並得繳交經國外實習機構同意之實習經驗分享短片(每篇心得需有照片四張以上,短片以三分鐘為原則)。
- 計畫主持人應提供實習協助及相關輔導,並於選送生返國後,配合舉辦實習經驗分享座談會。